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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用受贿的钱在北京买房,大厂“反贪风暴”能斩断“潜规则”吗|法治观察
来源: 百度新闻      时间:2023-08-12 08:47:42

8月8日下午,一则突发消息震动了市场,万达集团高级副总裁刘海波被公安机关带走。随后多家媒体跟进报道,指出此事或与万达内部反腐有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件事让民企反腐再次进入公众视线。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最近两三年,华为、腾讯、字节跳动、快手、滴滴、京东等众多互联网大厂,都有相关管理人员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

在他们眼里,手中的权力,是用来交换钱财的最好方式。

曾任滴滴公司高级技术总监的于晓声,负责网络服务器的建设和运营,还可以参与服务器采购的招投标。在分别收受一家供应商797万元现金和另一家供应商一部价值70多万元的奔驰轿车后,于晓声开始了自己的“操作”。他不仅将招标时应该保密的技术分私下透露给两家公司,以便他们调整出价,还直接动手修改其他投标公司的分数,确保两家公司能够中标。

拿着收受的贿赂,于晓声在北京西城区花750万元买了一套房,也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曾是华为公司终端芯片上海办事处担任销售经理的郑某,则是利用手里把芯片“卖给谁”的权力收受贿赂。比如,在收受323万元贿赂后,郑某将代理销售华为芯片的机会交给了深圳的一家公司。此外,他还虚增客户对芯片的实际需求量,将多余芯片截留后合伙转卖他人,从中获得136万元分成。

郑某当然也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是投案自首,他最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除了管招标的,管销售的,管食堂的一样能收受贿赂,而且收得更多。

字节跳动的餐饮专家高传峰,从2017年2月起全面负责公司餐饮供应商的引入、对接、日常监督、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入职仅两个月,他就开始收受贿赂。3年时间,高传峰从两家餐饮供应商处共索贿1024.7万元,为两家公司在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谋取利益。

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高传峰被改判有期徒刑6年,比一审的刑期少了1年。

对于内部人员收受贿赂之类的舞弊行为,各家企业自然是深恶痛绝。近年来,大厂频频上演“反贪风暴”。

本周引发关注的万达集团,一直以来就因内部有一套严厉的反腐制度而闻名。除了内部自查,万达的审计制度还鼓励合作方举报。公司官网和公众号信息都明确写明了举报渠道:在参加万达集团业务合作过程中,如遇万达方人员吃拿卡要、索要回扣、操纵招标等违规违纪行为,都可以与审计中心联系。

腾讯也会公开发布每年的反舞弊工作情况。2022年全年,腾讯反舞弊调查部共发现并查处触犯“腾讯高压线”案件70余起,100余人因触犯“腾讯高压线”被辞退,十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中比较知名的有腾讯视频原制片人张萌,通报显示,他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企业反腐,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内部人员舞弊带来的严重损失。

记者前些年参加的一次论坛上,有律所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整理分析了2019年的相关数据。

当年,国内共有经过司法裁判的企业员工舞弊案件共3995例,舞弊案件金额总计73亿余元,平均案值约182万元。在可查明企业性质的案件中,有2815例舞弊案件发生在民营企业,占比89.25%。

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民企受“内鬼”伤害极大。相比于有纪委监委监督的国企,民企在内部反腐的制度建设上往往有所欠缺。尤其是一些处在快速发展期的民营企业,制度往往让位于发展速度。这就导致一些企业想反腐时,发现已经蛀虫遍地。

不久前,有位内部人士和记者说起,有一家新兴互联网企业频频发生职务犯罪。深入调查后,他这样形容这家企业的反腐败制度:“漏得跟筛子一样。”

在大厂反腐力度越来越大的今天,内部舞弊事件依然频频发生。除了制度不健全、人性的贪婪无法完全遏制外,“潜规则”的存在也给了不少人收钱的借口。

前几天,记者旁听了一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庭审。被告人是一家知名公司的部门经理,虽然不能最终拍板,却可以向上级推荐代理商。

这就够了。

于是,经他手送到上级面前的推荐名单里,都是给过“好处费”的代理商。有时,他还会在上级面前“美言几句”,压一压项目报价,帮代理商争取更多利润。

庭审中,被告人承认自己收受贿赂,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其实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从轻处罚。他的辩护律师也表示,被告人推荐的代理商都是符合公司标准的,后来的事实证明,承接的项目确实没有质量问题。“a公司b公司其实都可以,他只是推荐了a公司。”

应该说,和他抱有同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

明目张胆推荐或选择不符合资质的代理商、供应商,很多人确实不敢,因为风险太大,万一出现质量问题,自己立马就会被查到。但从符合资质的对象中,推荐或选择那个给了“好处费”的,看起来似乎就没什么大风险,毕竟这不会给自家公司造成损失,大概率就不会被发现自己收了钱。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很多行业中,这似乎都成了一种“潜规则”。但是,真的没有造成损失吗?

被告人任职公司的高管也到场旁听了这场庭审。庭后,他驳斥了被告人的说法:“如果让代理商认为,只有送钱才能承接到项目,这难道不是在损害公司形象和商业信誉吗?”

这个道理,一千多年前,刘备就告诉过阿斗,“勿以恶小而为之”。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王闲乐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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