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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办理材料
来源: 本地宝      时间:2023-08-28 16:32:46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在统筹区内的门诊统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获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后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可直接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经异地就医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符合门诊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可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可以持以下材料就近选择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点到线下窗口办理门诊费用报销业务:


【资料图】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

*5.门诊及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提供处方或有药品用法用量记录的门诊病历,住院前急诊抢救费用提供急诊病历资料、住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验原件;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注:在校学生报销门诊意外伤害费用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意外受伤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原件。

住院报销:

缴纳了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朋友们,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可以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直接在院端进行结算!

未能直接在院端结算的,自己垫资住院医疗费用的可持以下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一)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三)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四)费用清单,原件;

(五)有诊疗经过描述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留观病历,验原件;

(六)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注:1.如涉及意外伤害的,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就医个人承诺书。

2.申报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清单姓名与参保登记姓名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

3.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流(引)产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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